(1)来自香港或澳门的法律文书,须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(澳门)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后,方可在内地使用。
(2)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,须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;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,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。
(3)来自外国的法律文书,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、送往中国(内地)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,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,再送中国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;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、送往中国(内地)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,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、领馆认证后,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、领馆的认证。